广西师范大学2025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更新:2025-08-21 10
分类: 政策与释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部标代码为10602,英文名称为“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王城1号,学校有王城、育才、雁山3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教育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校,广西重点建设的“国内一流大学”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按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广西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实施招生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各类招生数据和信息等。

第八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广西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类型为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

第十一条  2025年学校设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26个:其中高起本专业4个、高起专专业3个、专升本专业19个。招生专业详细内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学习形式及学习年限

(一)学习形式:非脱产。

(二)学习年限: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起专、专升本各专业最短学习年限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各专业最短学习年限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报名生源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25年招生计划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师资情况,学校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课程,学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需要选择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五章  录取程序及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总分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所填报的专业、学习形式,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比例向学校顺序投档。我校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投档顺序,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招生计划1:1比例择优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加分、免试等规定。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各专业预缴学费标准可参看《广西师范大学2025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学生被我校录取后请按入学须知要求,由学生本人将学费通过“广西师大财务处”公众号(微信号:GXSDCWCJF)或广西师范大学财务处网页端缴纳,学生不得将学费交到教学点或招生咨询点。学生需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缴纳学费。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报到缴费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在规定修读时间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由我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广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除教育部备案通过的我校校外教学点外,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邮编:541004;联系电话:0773-5803853、5843224;电子邮箱:jxjy@mailbox.gxnu.edu.cn;学校网址:https://www.gxnu.edu.cn;招生网址:http://www.cjy.gxn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