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自考衔接学生退学、退费规定

更新:2017-09-12 3102
分类: 自考衔接

 为了规范自学考试衔接班学生退学退费行为,维护主考学校、衔接院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正常教学秩序,促进自学考试专本衔接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财基〔2007237号)精神,结合自考衔接班的教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管理

自考衔接班的学费应当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经备案缴费后,因学校原因中断正常学习的,全部学费退还给学生。其他情形的学费按以下方法清退:

1. 学生缴费后,在学校正式开课前因故退学的,学费全额退给学生。

2. 自考衔接学生每年分两个阶段进行授课,第一阶段开课后,学生自动退学的, 按应缴金额的50%清退;第二阶段开课后,学生要求退学的,学费不清退。

二、教材费

学生入学领取教材后,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的费用,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清。

三、退费时间及办法

每年办理二次次退费(时间4月底和10月底)。须由退费学生向所在衔接学校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自考衔接学生退学申请表》(请在附件中下载),再由该校衔接办学主管部门汇总各系部的学生退费材料及缴费票据,统一交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经我校核准后按双方合作办学合同约定的学费比例办理退费手续,把我校应退学费部分统一转到学生所在的衔接学校。再由衔接学校通知退费学生到所在学校财务部门领取所退学费。               

  

广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